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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中国移民售股亏124万加元 申抵税被拒 上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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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遇乐 发表于 2016-1-7 0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明报


中国移民售公司认购股亏124万 申扣减入息税被拒 上诉失败

安省1名中国移民华裔男子,将用公司员工认股权证购入的股份出售时,损失了124万加元。他将此损失於其报税单中申报,认为可因而扣减其入息税巨额税款,但遭税务局拒绝。他认为加国该税制不公平而向联邦税务法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其後的判决是:加国政府的规例,无论是商业或资本户口(capital account)方面的损失,不能用於其入息税中扣除。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上述华人甲於2008报税年度,其报税只能基於他於股份买卖中获得的166万元雇员收入,因而要缴交巨额税项。他就加国入息税法例中可通过投资损失而减少交税而提出上诉。

华人甲於上诉庭开庭审讯时,自行辩护指他的投资损失应可用於扣减入息税,否则,便不公平。加上,他争论指上述是交易损失(trading losses),不是资本损失(capital losses)。

华人甲指他是加国1间公司的总财政官及主管, 通过工作获得的经验,快速买卖股份获利。但他未有预料到於2008年发生全球金融风暴,他被迫出售其股份而招致损失。

然而,法官不同意华人甲出售的是交易股份,同时当股份的买、卖期间,华人甲已申报为非加拿大居民。

诉讼双方的「事实同意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显示,华人甲於2005至2008年期间是加国1间公司的总财政官,至2008年中辞职,为了税务理由而申报为非加拿大居民。

他受聘於上述公司期间,可选择购买11.6万股份。该项购买权利,於华人甲离职 90天後失效。他曾於2008年以每股2.12 美元购入股份,其中於2008年5月19日购入5100股後立即出售;再於同年9月4日购入53,150股後,於11月将之全部出售。

到2008年9月4日时,该公司的股份价约每股售27.55美元。

华人甲通过两次买卖总共出售 53,150股,包括於2008年11月17日以每股价 5.9065 美元出售了25,000股;再於2008年11月18日以每股价5.3658美元出售了28,150 股。

争议点是华人甲应否於2008年的加国入息报税中,扣减他於11月出售该公司股份时损失的124万元?

税务法庭的判决是,无论是商业或资本户口方面的损失,不能用於其他入息税中扣除。税务法庭无权以是否公平为理由而判上诉人得直,由於那是联邦政府而不是法庭方面的问题。

此外,法官指若股份是放於资本户口内,法例不容许损失可用於扣除其他入息税。若是商业损失,也不能扣除,由於华人甲当时已申报为非加拿大居民,同时要是於加国运作的商业。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不用决定上述股份是放於资本或商业户口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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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尾银狐 发表于 2016-12-11 22: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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