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乱的土地制度安排再次牵动公众的神经。此次是涉及商品房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该向政府补缴地价问题。房地产占中国人家庭资产的绝大部分,7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缴费、交多少,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再次诱发社会对抗情绪。3 z; o7 d4 ^& Q4 y* Q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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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广受瞩目的争论发端于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浙江省温州市。当地居民卖房时发现,自己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为20年,并已到期,而中国大多数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期70年。该居民向土地部门咨询,结果被告知,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可自动续期,但应补缴数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她的房产将无法过户。, r# ?5 @$ V- m# d2 R3 p+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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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民众对住房财产权的担忧。他们担心,自己省吃俭用、重金购买的商品住房70年期满后,是否也要向政府补缴一大笔出让金。而按现行《物权法》,住宅土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补缴费用则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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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1 {- @2 d" R& v! S, \公众对产权稳定性的担忧,凸显了转型期中国产权制度的脆弱和法律基础设施的缺失。正在遭遇经济失速压力的中国政府必须尽快做出抉择:是任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随意解释法律,还是出台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法律解释和政策。) L4 S/ q9 a7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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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5 {. m* U# E& G" M1 v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分别由各城市政府管理,行使所有权职责,并向企业和个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按住宅、工业、商业等用途不同,期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5 s3 x# o/ U l% c
$ x* ^0 h9 {; p% [; }目前,围绕住房土地使用权“续期”,法学专家、土地学者、官方媒体意见纷纭。主流的意见是,按中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应无偿、自动续期;即使要补缴,也应该是象征性的,绝不能按商品房的市价补缴土地续期费用。这凸显了中国土地国有制的法律缺陷及其执行难题。* _" N3 F& \- k7 B1 j+ A1 [0 c& [, W
' b( N" F: h5 t V* g& T4 i) O+ m在这起事件中,温州市土地部门的表态令人困惑,也超越了其职能和权限。显然,这是个全国性问题,是现行法律缺失造成的,必须由立法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出台统一的规则,或至少应按内部程序请示上级部门再做决定。但是,温州市土地部门“应该续费”的表态,激发了公众对于住房产权不稳定的想象,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j( S- I. W+ Q ^! H; q: o2 u
4 N: n3 ^. U* S$ _9 m6 r0 z4 Z: l笔者报道土地问题十多年,对当年《物权法》立法的相关争论记忆犹新。其实,该事件中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的商品房到期后,该怎么续期?另一个问题是,温州这种特殊的土地年限仅为20年的商品住房该怎么处理?这是两个相似但却不同的问题,必须分别处理。, q9 F) }* O, x% O1 l) T% z
' k6 v7 L1 N, }* B+ }! |中国上世纪80年代后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8年后才实行住房商品化。2004年前,很多商品房使用的土地都是通过非市场化的“协议出让”方式,城市政府与开发商一对一谈判,签订出让合同。2004年8月31日后,中国推行商品房用地必须“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政策。此后土地市场日渐发育,地价和房价逐渐上涨,迄今已非昔日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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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7 C% U2 Q& z5 D. }20年前,中国土地市场化、住房货币化程度并不高,商品房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住房市场则以公房为主,与目前相比,价格很低。当时的一些商品住房,可能因某些原因,实行了20年或30年的出让期限。这就是温州此次“到期”商品房面临的问题。# `5 d' E, }( o0 N
* |9 X: K+ S$ |这类不足70年标准期限的住房用地,目前在全国看并不多,处理起来也不算太难。为保证“起点公平”,这些20年或30年的住房用地到期后,可根据当时协议出让时的地价、结合通货膨胀率和土地年租金标准等,并考虑房产所有者的承受能力,计算一个适当的“续期地价”,把20年或3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补齐到70年,即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针对类似温州这种短期限住房用地,可采取合理补缴地价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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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5 ]$ L9 m9 z; Z$ K对此,国土资源部应该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或政策性文件。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如媒体报道的那样,用现在的房屋市场价来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这会剥夺购房者的不动产增值收益,对购房者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公众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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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_* h! X$ L2 F$ {针对公众担心的70年住房用地问题,现行《物权法》早已明确,居民住房期满后,可“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应该是无偿的。这主要有两层含义:5 U4 M4 K3 Z$ j" v& X-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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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无需申请,自动获得未来的土地使用权,不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到大多数商品房建造于1998年后,这些住房用地的续期问题,短期内并不会出现,也不用担心。但是,中国立法者应尽快制定法律或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政策。有土地学者建议,统一续期后,就不用再确定70年或50年了,最彻底的办法是取消期限,把这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成无期限的权利,但这需要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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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经包含在购买时的房价中,并由开发商一次性上缴城市政府。按土地学者的意见,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已非常接近于无期限的地价。而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民法专家也认为,这种“自动续期”应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否则,社会成本会很高,甚至危及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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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 K$ W& { ]6 P7 b是否无偿续期,会涉及提前收回土地的补偿问题,也即,商品房在用地期限内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如果规定70年期满后,商品房用地无偿“续期”,那么拆迁补偿就应主要参考房屋市价。如果按现行规定的70年补偿,就会很复杂:这套房屋用了多少年,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计算拆迁补偿时要按“年期系数”修正,这会造成新的难题。2 |4 Y2 Y/ j: M5 O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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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技术性处理,像温州这样的20年期限的住房用地,由于当时购房时较70年期限的商品房更便宜,可由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由房产所有者补缴合理的地价,把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统一为70年,以确保不同购房者实现“起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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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b$ `) _: z与此同时,对公众普遍担心的“70年续期”问题,人大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法律解释,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甚至取消期限,变为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可无偿续期。果如此,一方面可稳定产权关系,普通民众的预期,一方面也会改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一举两得,利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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