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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税务] 加拿大税局三大类虚张声势违反公平违反法律查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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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1981 发表于 2017-8-24 09: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加拿大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分为三大类:



· 违规向纳税人收集文件和信息

· 使用不称职的查税官干扰百姓

· 在上诉阶段与纳税人无理硬拼

违规向纳税人收集文件和信息

税局如果选中了一个纳税人查税,当然可以要求该纳税人提供有关的税务信息和文件,但向纳税人索取文件和信息也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在这方面税局的瞎诈唬行为可以表为:1)超越期限;2)施加压力;3)虚张声势。

2016年9月税局给一些华人纳税人写信说他们已被选中查税并要求他们在30天内提供2006至2015年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包括纳税人隶属公司的信息。但实际上这封信的要求在两个方面违反了税法有关期限的规定。一个是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保留文件6年,即部分年份的材料已超出保留期;二是有关隶属公司的信息,税法允许纳税人在税务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内提交。这就意味着2015年的材料要到2017年 3月31日才到期。当纳税人向税局指出这些问题之后,税局才解释说有些材料如果超过保留期或还没到期,可以不提供;但如果纳税人没看出问题就可能上当了。

为从纳税人获得信息,税局采用的另一个手段就是施加压力或威胁。在最近的一个查税实例里,税局查税官员要求纳税人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该纳税人不应该提供的信息。但是税局坚持要求提供并威胁说,纳税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会有严重后果,包括罚金和蹲监狱等等。

的确,税法第231.1条规定税局可以向法院申请指令(court order),强制纳税人提供应该提供的材料,但税局向法庭申请指令实际上是一个与纳税人对簿公堂的开庭审理过程,纳税人有充分机会提出理由进行反对,不是税局一家说了算的。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只要纳税人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不提供材料,税局的申请就成功不了。这些理由包括:被税局要求提供材料的人名有误,税局要求的材料与查税无关,税局要求的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应该提供的,税局的要求不明确以至纳税人无法遵从等。

税局在索取文件时瞎诈唬的还有一个表现是虚张声势。最近税局在给一批纳税人发出的查税通知里声称,税局已掌握了这些纳税人漏报海外资产的信息,但实际上税局并没掌握什么具体或实质性上的东西。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不用紧张,可以要求从税局获得一份税局声称掌握的信息,弄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加拿大联邦和各省都有所谓的“隐私法”(Privacy Act)。根据这些立法,加拿大公民和居民有权向任何单位(包括政府部门)获取一份有关该公民或居民的信息,只要该单位掌握有该信息,而只要该信息内容涉及该公民或居民。

使用不称职的查税官干扰百姓

在税局雇佣的查税人员当中有相当部分是不称职的,而且这些人基本上是独立作业,缺乏适当的监督和指导(supervision)。所谓不称职是指缺乏基本的税务,商业,逻辑,会计等知识。他们所做的查税报告(audit report)错误百出,制造冤假错案,扰乱百姓的正常生活。这里举两个查税实例加以说明。

一个被查的是从事国际物流的华人公司及股东。从查税报告看出,负责这次查税的官员不知道有限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实体;在税务上分不清“净资产评估”(net worth assessment)和“股东福利”(shareholder benefit)的差别;在逻辑上得出凡有个人股东少报收入就必然有公司少报收入的错误结论。

这些不称职的税官往往还特别心狠,不仅错误地评估出高额税款本金,还要强加50%的罚款。在罚款报告(Penalty Recommendation Report)里,这位查税官将公司使用Notice to Reader的财务报告,公司事务由股东自己负责管理,股东作为雇员决定自己的工资等情况作为罚款依据;误认为这些都是不应该发生或是非法的行为。

另一查税案例涉及的是一个从事加中贸易的公司。在这一案例里税局查税人员不懂基本的会计原理,分不清企业的进货成本(cost of purchase)和销售成本(cost of sales)。在税务上该税官不懂客观交易原则的实际运用。由于该公司在加拿大境内有几个关联公司,查税官员错误地适用客观交易的原则对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进行重新评估(但实际上客观市场价值的规则在加拿大只适用于涉及国际因素的转让定价,资本性质的(capital,如楼房设备等资产)交易,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的情形)。由于多项错误的计算,查税结果也是评估出巨额税款。

虽然上述两案的问题在税局内部的上诉部全部得到圆满的解决,但税局上诉部平反这类冤假错案是处于一种被迫,因为让税务法庭审理这种案子会使税局非常难堪。

公平地说不称职的税官毕竟是少数,但纳税人万一遇到他们应该怎么应付?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考虑。第一,对于税官的任何税务处理或立场,纳税人可以质问其法律依据。税官往往在被质问法律依据时会去做些进一步的研究或咨询,从而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第二,纳税人可以要求与查税官的上司沟通;这个上司就是他们的“队长”(team leader)。

第三,纳税人提出上诉。税务上诉的阶段包括纳税人在税局上诉部的上诉,如果不成功可以进而上诉到独立于税局的司法系统,包括税务法庭,联邦上诉庭,以及最高法院。加拿大的征税体制(包括上诉程序)在总体上算是比较公平合理的。税局根据查税发出的评估起到的只不过是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纳税人如果不认同,有充分的机会去挑战。

在上诉阶段与纳税人无理硬拼

税局在上诉阶段不轻易放弃,抱着侥幸的心理与纳税人硬拼,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新的现象。以往税局上诉部对纳税人上诉处理的一般原则是尽量减少纳税人上诉到司法系统,以节省法庭资源,所以往往是能妥协就妥协,能让的就让,只要纳税人占有一定道理。但是现在税局上诉部的心态就大不一样了,凡是认为还有一定希望案子都不轻易妥协或放弃。如果纳税人上诉到税务法庭,税局方面凭着司法部

庞大的律师队伍优势,希望通过发掘新的证据或从纳税人的口证或其它机会找到突破口,从而在税务法庭击败纳税人。

这里举一个税局在上诉阶段与纳税人无理硬拼最终以失败告终的实例。该纠纷涉及的是华人纳税人侯生出售房屋是否应该享受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免税的问题。在评估和上诉的整个过程中,税局不断改变其立场,不断寻找新的理由与侯生对抗。

在查税评估阶段税局拒绝免税的理由是在侯生住在该房屋时,房屋所有权没有过渡到他身上,而当他拥有所有权时已搬出房屋并出售给别人了。税局认为侯生住在房屋时必须要有房屋所有权才能符合免税条件,但实际上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居住在房屋的当年拥有过所有权即可,并不要求居住的同时拥有所有权。

在税局上诉部的上诉阶段,税局又提出侯生出售自住房没有申报,而税法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申报才能享受免税。但实际上这个理由也不在理, 因为税局在其网站明确告诉公众,作为税局的政策或惯例(practice)在出售的自住房属于全部免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用申报。

在税务法庭诉讼阶段,税局律师开始提出一个新的理由,即侯生从未真正搬进该房屋居住过,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并希望从盘问侯生的过程中得到证据。但由于侯生在法庭回答问题时表现出色,法官没有上税局律师的当。

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律师又转向侯生没有申报的理由,并强调没申报就不能享受免税,这是法律。于是税务法庭以侯生没有申报为理由做出了有利于税局的判决。好在当时的税法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这种申报的期限,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时补交申报。因此,侯生继续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同时向税局补交了申报。这样以来,税局律师再也找不到任何理由在上诉法院与侯生抗争,最终不得不在上诉法院开庭之前向侯生低头,同意撤销税局的评估。这段故事表明真理需要坚持,而坚持真理有时需要付出代价。

总而言之,公正与法治让我们看到加拿大税局不是我们想象那样的高大,神圣和不可侵犯;在行使其征税权限过程中它可能犯错,也可能耍各种花招。在解决税务纠纷时,我们纳税人与税局是处于平等的位置;只要纳税人掌握真理坚持真理,就不怕税局瞎诈唬,就能将税务问题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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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鸟2004 发表于 2017-9-3 03: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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